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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劳动用工50问(二)
来源: 海安市 发布时间:2024-06-21 字体:[ ]

11.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12.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3.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约定几次试用期?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5.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6.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答: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17.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能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8.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19.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0.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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