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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劳动保障知识问答(一)
来源: 海安市 发布时间:2024-10-15 字体:[ ]

1.问:在促进就业方面,用人单位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问:国家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是多少?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答: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4.问: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11.用人单位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哪些服务?

答: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代理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12.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

答: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13.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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