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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01环罚﹝2025﹞6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2-27 11:10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5﹞6号

当事人:南通铭振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323521791W

法定代表人:刘启盛

住所:海安市海安镇南海大道中30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发现你单位厂区道路上堆放有不锈钢盘钢,进入厂区检查发现你单位车间内正在生产,车间内及车间周边有刺鼻气味。经调查,你单位生产流程为不锈钢盘钢—酸洗—水洗—产品,已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接入污水管网,现场未排水,调阅流量计发现前期已排放污水约80吨。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五十一类通用工序(111、表面处理),你单位从事不锈钢盘钢表面处理项目,为简化管理须申领排污许可证。经调阅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发现你单位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4年12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不锈钢盘钢表面处理项目现场正在生产及排污情况。

证据二:2024年12月2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分别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刘某某、会计葛某某调查询问笔录共二份,证明你单位无证排污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4年12月23日南通铭振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2024年12月23日南通铭振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刘启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受委托人刘某某、葛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2024年12月23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证明法律文书送达的地址、方式及收件人。

证据六:2024年12月23日南通铭振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护栏、铁路照明设备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材料一份,证明你单位须申领排污许可证。

证据七:2024年12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七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单位现场原料、产污、生产情况。

证据八:2024年12月23日南通铭振电器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某某提供的南通耐维特电源有限公司与海安市恒泽净水有限公司签订的污、废水接管处理协议,证明你单位污水排放情况。

证据九:2024年12月23日南通铭振电器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某某提供的南通耐维特电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刘某某与南通耐维特电源有限公司的关系。

证据十:2024年12月23日南通铭振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购买原料的相关证明、合同、票据材料,证明你单位前期从事生产购买原料情况。

证据十一:2024年12月2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海安市生态保护红线图,证明该项目未在生态保护红线内;

证据十二:2024年12月2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5年1月16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EMS邮寄回单等为证。

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于2025年1月17日书面提出陈述意见:我公司为一家电器、金属制品销售;热镀锌耐腐蚀护栏、热镀锌耐腐蚀隧道灯、钢丝绳生产、销售的一家企业。2024年12月18 日贵局执法人员在我司使用无人机巡查,发现我公司厂区道路上堆放有不锈钢盘钢,该盘钢实际为我公司购买的准备酸洗的,属于放在厂区内未进行加工。贵局在罚告[2025]1号认为我公司的现场的生产流程为不锈钢- 酸洗-水洗-产品,我公司实际的生产工艺为钢件在镀锌之前用盐酸进行酸洗然后再进行水洗,前期生产的80吨废水为我公司在准备做该项目验收的试产生过程中的排放的废水,目前我公司在积极组织验收,待验收通过后开始生产。贵局同时提出不锈钢盘钢表面处理的项目实际为目前我公司正在积极的和高新区对接已经在办理环评中,我公司深深的知道环保的重要性,向多部门进行咨询,同时在请南师大环保进行环评,在此过程中我公司知道该项目排污许可证为简化管理,也知道需要取得相应的排污许可证,我公司可能和贵局对接的过程中,一直认为是该项目后续的工艺,并且进行了告知不锈钢盘钢表面处理的项 目的工艺为:不锈钢-酸洗-水洗-产品。证据六中该项目当时在咨询过程中,我公司已经领取了护栏、铁路照明设备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的排污可证登记,我公司在做相关的验收工作,预计2025年2月底能够完成所有的公示工作。贵局在现场对我公司提出的酸洗过程中加碱中和产生的危废,我公司也找了相对应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了合法化处置。目前我公司经营较为困难且负债较多,如此处罚将会使企业履布艰难陷入倒闭的困境。总之请贵局领导相信、宽容我们,免于该次处罚同时我公司也会以积极的姿态按贵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工作,在企业管理中实现环保工作常态化。

根据你单位陈述情况,经核查,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不锈钢盘钢项目生产,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在现场检查照片及笔录上签字确认,且案件调查询问时,你单位负责人也承认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不锈钢盘钢项目生产。该不锈钢盘钢项目与你单位的陈述材料中提到的已取得环评审批和排污登记的护栏、铁路照明设备项目在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和产品均不一致,实际上为两个不同的项目。你单位不锈钢盘钢项目无证排污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单位“请求免于处罚”的陈述意见,按告知内容进行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3-1无证排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无系数增加,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拾万元整。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428号)1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